关于公务差旅的两个“特别提醒”

来源:风正巴渝网 时间:2017-08-11 18:32

8月11日,风正巴渝通报了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1.巴南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原党组成员、区总部经济服务中心原主任罗珂等人违规公款出国问题。

2.两江新区鸳鸯街道丹鹤社区借会议之机变相组织公款旅游问题。

3.武隆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牟其林违规公款旅游问题。

结合通报,小编特别提醒各位党员干部,这两件事千万别做:

1.不要用公款旅游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对“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处分。

【特别提醒】

前些年,公务出差、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成了变相公款旅游的代名词。用公款国内旅游甚至出国(境)旅游成了惯例。其根源之一是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享乐主义,受西方腐朽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和社会上不正之风影响,一些党员干部违背了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要求,周游列国,花天酒地,既影响自身形象,又挥霍国家资财。这问题在于,公务就是公务,旅游就是旅游,公是公,私是私,公私要分明。在一些干部眼里,公款旅游,一用的是国家的钱,二用的是工作时间,三又可以出来散散心,可谓一举三得。现在党纪已经明确,不管哪种形式,公务出差还是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既然是公务,就把心思放在工作上,一旦沾上旅游的边,就是违纪了。对于这些规定,每个党员干部不可糊涂。要想旅游,就请个公休假,自己花点钱,这样没有精神压力,又没有违纪之嫌。

2.不要借公务差旅谋取私利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十四条规定,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2013年12月31日)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特别提醒】

条文的精神是加强对公务差旅的管理,条文的提法是多年来没有过的。之前,由于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公务差旅管理不够严格,公务差旅经费开支大,差旅人员借机敛财、花天酒地、游山玩水的现象较为普遍,接待单位也增加了负担。条文出狠招整治歪风,措施具体有力。条文既有对派差单位的要求,也有对接待单位的要求,更有对差旅人员的要求。贯彻此条文精神,必须把握这几个原则:一是所有差旅活动要经过批准,防止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二是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包括差旅人数和天数。三是差旅人员要自律,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按规定交纳住宿费、餐费。对当地接待部门不能提非分要求,不得接受当地的违规接待,不得借机游山玩水和花天酒地,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四是接待要规范。接待单位一律凭公函接待,不得给差旅人员安排正常公务以外的活动。五是严格审查杜绝违规超支和虚报冒领差旅费现象,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活动费用。

(根据《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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