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工作中,重庆市璧山区三合镇天星村被纳入整村脱贫计划,区里为该村13个脱贫产业发展项目提供扶贫资金,堰塘改造就是其中一个,受到天星村农民热烈欢迎。
堰塘改造由业主自行实施,验收合格后,2.7万元改造补助资金很快通过镇农业服务中心发到了村主任何开盛手中。何开盛和村支书徐荣春两人商定了分配方案。
“村里出了力,应该留些钱作为工作经费……”两人决定,2.7万元中拿出1.8万元补贴堰塘业主,两人每人分3000元,拿出3000元送给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时,被其拒绝。
群众举报何开盛等人的违纪行为后,镇纪委对何开盛、徐荣春立案审查。2016年7月,何开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徐荣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本条例施行前……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案例提供:重庆市璧山区纪委驻区农委纪检组 绘图:王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