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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监察全覆盖的重要一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8-06-22 09:28

    “经党中央批准,根据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6月20日,一则标题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的消息迅速登上各大门户网站的显要位置。

    这则消息正文虽然仅130字,但内涵丰富,透露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最新进展。派驻机构怎么改、规范名称是什么,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关系如何理解,怎么履行好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这一系列问题,不难从这则消息中找到答案。

    落实党章、监察法要求的具体举措

    消息第一句话介绍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的规范名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取代了此前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纪检组”。这不仅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有着丰富的内涵。

    这是落实党章和监察法规定的必然要求。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同时,监察法从国家法律层面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设立派驻纪检监察组,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正是落实党章和监察法要求的具体体现。

    这是坚持稳中求进、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稳步推进。2014年1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确定了派驻机构改革的路线图。2015年1月,中央纪委在中办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设7家派驻机构,迈出了派驻全覆盖的重要一步。2016年初,《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出台,把党内监督真正覆盖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党内监督实现了全覆盖,国家监督同样需要实现全覆盖。如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纪检监察组,进一步健全了国家监督体系。

    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迈出的重要一步。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地位重要,加强派驻机构建设,首先就要抓住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这个关键。此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国家、省、市、县监委陆续组建完毕,并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由各级监委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力推动了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在部门的关系

    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各有关方面分工明确、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是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握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关系,核心就是正确理解两个字:“派”和“驻”。“派”,就是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出去,自然就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驻”,就是驻在中央一级的党和国家机关。

    由此,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性质就非常明确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后者对前者负责,受派出机关直接领导。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和监察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派出机关可以听取派驻机构工作汇报,加强业务管理和干部管理。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开展相关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

    而派驻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组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一方面,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派驻纪检监察组要依据党章和监察法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派出机关授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用好“两把尺子” 履行好两项职责

    定位准才能责任清。派驻纪检监察组只有找准职能定位,才能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这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宝贵经验。《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的一项重要变化就是,按照纪检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对派驻机构职能进行了重新定位。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依据党章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

    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新设立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增加了监察职责。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对监委的职责定位,派驻机构的监察职责概括起来就是:监督、调查、处置。

    “这不仅是增加‘监察’两个字,而且意味着职责任务的重大变化,由监督党员干部转变为监督全体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工作性质的重大变化,由执纪机构转变为执纪执法机构;意味着工作职责的重大变化,同时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公安部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具体到驻公安部纪检监察组,就是要充分行使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授权职能,坚定履行‘两个维护’政治责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治警。”

    派驻纪检监察组同时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就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精准发现问题,精准处置问题,运用“四种形态”,切实把监察监督做深做细做实。

    “派驻机构聚焦这些主业主责,必将更好代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挥重要的监督‘探头’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

    (本报记者 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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