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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构建一体化运行审查调查工作机制严把留置适用关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8-05-18 09:22

    本报讯(通讯员 何清平)近日,由重庆市渝中区监委移送审查起诉的重庆市旅游信息中心原副主任马某某涉嫌受贿案,在渝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是重庆市、区(县)两级监委成立后,由监察机关移送的首例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有移送证据全部合规。

    高效的处置结果,与严密的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密不可分。“从提请留置到解除留置,我们严把关口,跟案指导,初步建立起了规范的审查调查工作流程。”重庆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张晋表示。

    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重庆市纪委监委设立案件指导室,对区县纪委监委132个审查调查机构加强统筹指导,并负责区县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的审批,构建起了统一决策、统一指挥、一体化运行的审查调查工作机制。

    “这个案子建议不启用留置措施。”

    日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报送了一起涉嫌受贿案,申请采取留置措施。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指导室在研究后,作出了这样的决定:不予批准。

    为何不批?“采取留置措施,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案件指导室副主任向平说,监察法明确规定了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的4种情形,在决定是否采取留置措施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这个案子案情是比较清晰的,涉案金额不大,嫌疑人也配合。”在与该县纪委监委干部沟通时,案件指导室相关人员耐心解释不予批准启用留置措施的原因。

    “通过以案释法,让我们对留置的要求有了更深的认识。”该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这并非个案。监察法出台后,重庆市纪委监委正式启动审查调查工作,截至目前,市纪委监委案件指导室已审批区县留置案件27件,对5起采取留置措施的申请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留置是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形成震慑,有效推进调查工作;一旦滥用,则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重庆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陈雍表示,“通过统一把握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尺度和标准,防止滥用,最大限度体现审查调查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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