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推动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和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两个责任”,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按照“三严三实”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法纪教育,严格内部管理,接受各方监督,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零容忍态度严防“灯下黑”,为渝北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纪律保障。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规依纪、客观公正,“一岗双责”、分级负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
第五条 区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线索受理、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具体工作。监督结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六条 严格执行政治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在任何情况下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坚决执行《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等规定,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区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二)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立场松动、态度暧昧,甚至与工作对象团团伙伙、结党营私;
(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请示报告制度,坚决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切实增强组织意识、程序意识和纪律意识,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民主不够、个人说了算,集中不够、各自为政;
(二)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我行我素、先斩后奏,或者遮遮掩掩、隐瞒不报,甚至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 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强化执行力建设,坚守职业操守,提高工作质效,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管问题,严防失误、力戒延误、杜绝错误,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上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插手工程建设、资源配置等市场经济活动,干预正常执纪执法,违规经商办企业,包庇纵容、姑息迁就违规违纪行为,或因工作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审查纪律。进一步规范执纪审查流程,强化执纪审查安全和涉案款物管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纪开展执纪审查,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在线索处置和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中,私存线索、知情不报、选择性审查,或者篡改、隐瞒、销毁、伪造等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二)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以案谋私、办人情案、接受请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越权批办案件处理,与涉案人员进行非正常交往,接受涉案相关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及宴请等;
(三)扣留、封存、没收、追缴与案件无关的款物,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涉案款物及孳息;
(四)其他违反审查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严格执行人事纪律。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监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把纪检监察干部“入口关”,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规用人、带病提拔、干扰换届;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考察中存在失职行为;
(三)其他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群众纪律。牢记党的宗旨,增强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工作态度生硬,方法简单粗暴,甚至损害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二)不关心群众疾苦,不倾听群众呼声,不接受群众批评和监督;
(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提高保密意识,遵守保密制度,落实保密责任,保守党和国家秘密,防止发生失泄密问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跑风漏气、违规打听、复制信访举报内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情况和定性量纪意见等涉密事项;
(二)违规存储、传递、泄露、扩散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擅自携带涉密资料外出;
(三)其他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带头执行财经制度,督促健全内审内控制度,坚持勤俭节约,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挪用公款、公物,公款旅游、捐赠、赞助、请客送礼,铺张浪费,或者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违规兼职领取薪酬,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或实物;
(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廉洁纪律。坚持原则、慎独慎微、干净干事、清正廉洁,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权力及职务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收受工作对象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和变相赠与其他物品等财物;
(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生活纪律。带头执行《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等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勤俭朴实、作风正派、情趣健康,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参与赌博,奢靡享乐、情趣低俗,搞封建迷信、违反社会公德等;
(二)发生不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职业身份的言行;
(三)其他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方法
第十六条 强化风险防控。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查找权力风险。围绕纪检监察核心业务权力和综合事务权力,认真梳理、汇总权力清单,全面查找权力运行风险点。
(二)构建防控机制。按照“清权、确权、分权、量权、制权”要求,进一步完善防控措施,查找管理漏洞,优化流程制度,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七条 严格定期报告。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情况。
(一)严格执行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个人重大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二)严格执行问题线索情况月报制度。区纪委派驻纪检组、各区管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应按照规定,将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信访举报等情况书面报送区纪委。
(三)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报告制度。区纪委派驻纪检组、各区管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每年底应向区纪委书面报告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开展分级约谈。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约谈工作,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提醒纠正问题,督促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实施专项督查。加强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信访举报和典型案例的分析研判,针对反映的问题和领域,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问题,强化面上监督。
(一)巡察监督。区委巡察组在巡察中加强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区纪委。
(二)明查暗访。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落实、制度执行、履行职责、纪律作风等情况的明查暗访、交叉检查。
(三)廉政督查。纪检监察干部执行公务过程中,适时向工作对象发放《廉政回执单》,由工作对象对纪检监察干部执行公务期间廉洁自律、依规依纪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测评。
(四)座谈走访。走访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群众,开展座谈调研,发现问题,督促解决。
第二十条 严格执纪审查。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决不搞法不责众、下不为例、情有可原。
(一)畅通渠道。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设立纪检监察干部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举报、投诉。
(二)受理线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受理、上报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
(三)调查处理。对存在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干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不适合在纪检监察系统继续工作的,予以调离。对反映问题失实的,予以澄清。对故意诬告、陷害纪检监察干部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警示教育。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发挥执纪审查的治本功能。
第二十一条 注重其他监督。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形成多方监督、多方制约的监督体系。
(一)党内监督。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组织监督,主动接受组织的教育、监督、管理。审查组应当成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人员的教育监督。
(二)媒体监督。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和网络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舆情信息,及时分析调查,妥善加以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特邀监察员、民主党派等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作用,经常听取意见建议,加强改进工作。
第四章 监督的配套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范围,细化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完善业务流程制度。进一步健全问题线索处置、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业务流程,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规范履职行为。严格执行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镇案区审、执纪审查、纪律处分执行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除涉密事项外,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议定事项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完善纪检监察组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及时加强自查自纠。建立纪检监察组织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完善考核制度,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的内部监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认真落实纪检监察组织工作季报和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个人履职情况月报、述责述廉等制度。探索建立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民主评议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责事由、程序及承担方式等。对“为官不为”的纪检监察干部,坚决采取组织措施,撤换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纪检监察干部重大腐败案件的纪检监察组织,以及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违纪行为,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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