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规范和约束纪检监察干部“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庆市纪检监察干部“八条禁令”》等规定,结合南川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川区纪检监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日常,严管厚爱;
(二)教育为主,惩防结合;
(三)抓早抓小,全面监督。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重点:纪检监察干部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
(一)对纪检监察干部“生活圈”的监督。重点监督纪检监察干部是否注重家风建设;是否严格要求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有无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发生不当行为;是否有在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现象。
(二)对纪检监察干部“交往圈”的监督。重点监督纪检监察干部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谨言慎行,维护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是否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是否与企业、商人、管理服务对象勾肩搭背、亲清不分;是否与品行不端、社会口碑差、闲杂不良人员来往密切。
(三)对纪检监察干部“娱乐圈”的监督。重点监督纪检监察干部有无违规吃喝、公款旅游、出入私人会所、公车私用等行为;是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是否违规组织或参加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否参与封建迷信、邪教组织、色情、赌博、涉毒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五条 实施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承诺制度。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签订《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规范承诺书》(附件1),承诺遵守本办法,明确违诺应承担的责任。承诺书由纪检监察干部签名后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存档。
第六条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报告制度。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按照《南川区基层纪检组织报告工作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向组织报告个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情况;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离南离渝外出请假报备情况;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副处级及以上的纪检监察干部还要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七条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谈心谈话制度。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区监委各派出监察室、乡镇(街道)纪(工)委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人分管的纪检监察干部每半年进行一次深入谈心谈话。通过谈话严格日常教育管理,了解谈话对象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等情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和批评;发现严重问题的,按程序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八条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家访制度。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按照分管联系的原则,采取召开亲属座谈会、登门入户访谈、电话访谈等方式,对分管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家访。家访原则上应一年一次。家访内容主要包括:了解受访干部家庭情况、家风情况及受访干部的业余爱好、生活圈、社交圈等情况;听取家属对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家属进行廉政方面的提醒。每次家访后要填写家访记录表(附件2),区纪委监委机关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存档,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自行保存。
第九条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明察暗访制度。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牵头,组建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纪检监察干部是否违反各项禁止性规定,重点是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规定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落实内部“两个责任”,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纪委常委会在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中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系统内部“主体责任”,书记担当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二)加强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推动纪检监察系统自身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三)依纪依规对严重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启动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区纪委常委会班子成员、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分管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对分管部门负责人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对分管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区纪委监委各内设机构、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区监委各派出监察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本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及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提醒制止报告;
(三)配合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做好本部门人员的谈心、家访、问题核查等工作,抓好本部门纪检监察干部上述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在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中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对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承诺、报告、明察暗访等监督工作;
(二)对本办法实施中形成的的承诺书、报告表、谈心谈话记录、家访记录等各种文书资料进行收集并存档;
(三)依纪依规查处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及时纠正处理。
(一)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节显著轻微的违纪行为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等处理,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二)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调整;
(三)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和教育引导,致使管理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外”多人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责任。
对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发现管理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存在“八小时外”违纪违规行为,故意隐瞒袒护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参与谈心谈话、家访、明察暗访、审查调查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做好保密工作。对涉及案件及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隐私等情况,不得违规泄露。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区纪委监委机关临聘人员和借调人员“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川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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