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履行重庆市九龙坡区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一、职能职责
1.区纪委与区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区监委对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纪委、市监委负责,并接受监督。
2.区监委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区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监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4.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能职责。
二、组织原则
5.区监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属应当由区监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在内部或向上一级组织提出。
6.区监委应当每年向区委和市纪委、市监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按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执法检查。区监委对市委和区委、市纪委、市监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对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7.区监委组成人员代表区监委发表讲话、文章,事先须经区监委主任批准;个人发表涉及重大和敏感问题的讲话、文章、接受采访,事先须报区监委主任审批。未经授权不能代表区监委发布指示。
三、议事决策
8.区监委委务会。一般与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合并召开,分别计算次数,根据需要可单独召开。由区监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区监委组成人员等参加。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干部人事问题需以区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
9.区监委主任专题会议。与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由区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区监委副主任、其他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10.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由区监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是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问题线索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区监委主任,相关副主任、委员、部门负责人参加。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11.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由区监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是研究确定审查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区监委主任,相关副主任、委员、审查调查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12.案件审理协调会议。由区监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是对移送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审理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争议较大,经会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进行研究。区监委主任,相关副主任、委员、案件审理部门、审查调查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13.议事协调会议。区监委组成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四、督促检查
14.对市委和区委、市纪委、市监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议和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区监委应当研究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督促检查,及时专题报告。
15.对区监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区监委应当督促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16.对区人大、区政协的议案、提案、建议、意见,区监委应当认真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及时回复。
17.区监委组成人员要围绕区监委集体决策,切实抓好分管、协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主动提出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工作落实。
五、自身建设
18.区监委应当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19.区监委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善于正确集中,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
20.区监委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驰而不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安排考察和调研内容。轻车简从,注重实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21.区监委及其组成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领好班子、带好队伍,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铁的纪律,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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