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七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酉阳县纪委 时间:2021-10-11 16:49

    中秋国庆将至,为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切实遏制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平安详和的节日氛围,现将我县今年来查处的七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后坪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卢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问题。20201010日晚,卢斌驾车行驶至县城金银山大道二水厂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7mg/100ml。同月21日,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给予卢斌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14月,卢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桃花源街道小坝创业园小学校原校长刘海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19日晚,刘海廷在铜鼓老家饮酒后,驾车前往酉阳县城,1953分许,在龙泉大道金银山路口路段被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9mg/100ml,同日2101分许在县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送检,查出乙醇含量为163.9478 mg/100ml2021416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海廷不起诉。20219月,刘海廷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专技十级岗位降为专技十二级岗位。

泔溪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冉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54日晚,冉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沿省道409线酉酬至泔溪方向行驶至酉酬镇芭蕉村烂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65mg/100ml。次日,被县公安局给予冉斌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8月,冉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涂市镇中心小学校德安办副主任刘飞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1214日晚,刘飞饮酒后驾车沿翠屏山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翠屏山大道滨江花园路段时与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刘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8518mg /100ml202128日,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飞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14月,刘飞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15月,刘飞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专技十级岗位降为专技十级岗位

龚滩镇教管中心工作人员(已退休)冉国生饮酒后危险驾驶问题。2021112日晚,冉国生在两罾老家吃饭饮白酒后,驾驶机动摩托车返回龚滩,在省道304线193公里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15月,冉国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麻旺镇吉安村党支部党员田波饮酒后危险驾驶问题。20201111日晚,田波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吃晚饭饮酒后驾车驶向厦门市,行至沈海高速公路水头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田波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13.29mg/100ml2021319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田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4月,田波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酉酬镇芭蕉村党支部党员李自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1117日晚,李自付驾车行驶至省道409线酉酬镇狮子口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六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9mg/100ml。同年122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决定给予李自付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14月,李自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公民应当恪守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与党的纪律规矩背道而驰。上述七起酒驾醉驾典型问题中,有县管领导干部,有单位职工,有教育工作者,有普通党员;有在职的,也有退休的;有在本地被查获的,也有在外地被查获的,但无论是谁,无论退休与否,无论身在何处,只要触碰党纪国法,就会受到惩处。全县党员干部须从中汲取教训,充分认识到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性坚决摒弃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车。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续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对八小时之外的行为约束,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督促他们严格遵纪守法。全县纪检监察组织要长期坚持严的主基调进一步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严肃查处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持续释放执纪执法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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