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翼的“头雁”
——万盛经开区高康平收受贿赂、侵占集体资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025年8月20日,万盛经开区纪工委监察室微信公众号“廉洁万盛”通报了该区青年镇毛里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高康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通报问题
高康平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滥发津补贴;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更换村民小组长;廉洁底线失守,肆意用权,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钱款,利用职权承接工程项目并从中获利;违反群众纪律,截留、克扣群众应得款项,在服务群众过程中,违规收受群众好处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非法侵占村集体资金,涉案财物包括违纪违法所得共计67万余元。2025年8月,高康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查处过程
“邵大爷以前还是贫困户,靠着帮扶才慢慢过活。高书记还三番五次从他家里拿点鸡蛋、熏腊肉,简直是鸡脚杆上刮油。”2024年底,万盛经开区党工委巡察组在青年镇开展常规巡察时,不少群众议论纷纷,向巡察组反映党支部书记高康平问题线索。
与此同时,青年镇党委在年度考核中也发现了异常情况。“高书记说自己工作辛苦,让我们每人拿出两千块转给他,说书记操心最多,这是她应得的。”一名村干部私下向镇党委反映。
两条线索汇聚到一起,引起了巡察组的高度重视。区纪工委监察室接到相关情况后,立即成立核查组,展开深入调查。
核查组兵分两路,同步进行核实。
一路直奔与村里有业务往来的工程老板。“高康平多次找我们要‘好处费’,我们怕工程项目上被刁难,只能给。”见到核查组,工程老板们便纷纷倒起了“苦水”。
另一路则与村干部逐一谈话。“有个小组长没按她要求完成流转协议签订工作,她就不按程序直接更换了村民小组长,反正不听话的干部通通被‘踢出’村、社干部队伍。”一名村干部无奈地说道,还顺带透露了高康平日常的霸道作风,“村里项目给谁做,基本都是她一个人说了算,我们只是开个会走个过场。”
两条线索相互印证,一个欺上瞒下、独断专行的“蝇贪”形象逐渐清晰起来。核查组乘胜追击,一方面仔细彻查村级账目,很快发现了高康平大量侵吞集体资金的证据;另一方面梳理其银行流水和家庭财产,发现其收入与资产极不相称,与承接该村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个体老板存在多笔大额资金转账。经过调查走访,发现其还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克扣群众款物、打牌赌博等多项违纪违法问题。
2025年8月,高康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村级“一把手”权力失控、“三资”监管流于形式、工程项目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万盛经开区纪工委监察室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工程项目、惠民资金等重点事项的监管,以上督下推动监督融入基层治理。各镇街纪(工)委以群腐集中整治为契机,将三资管理、乡村振兴项目实施等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今年开展监督检查39次,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168个,强化案件震慑,立案查办村居干部违纪违法案件44件,处理处分17人。清理补录集体资产2.78亿元,核算移交村集体扶贫资金(衔接资金)项目215个,化解村级债务17.6万元,村级组织实现零债务。定期排查重点事项廉政风险,督促落实防控措施,推进基层“小微权力”正确规范运行。
执纪者说
万盛经开区纪工委监察室第三监察组
村居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后一公里”,事关党在基层的影响力、凝聚力、领导力。高康平身为村级党组织“一把手”,本应是守护群众利益的“守门人”、带领群众致富的“领头雁”,却纪法意识全无、贪欲作祟,从向村干部索要考核绩效、克扣群众款物,到独断专行插手项目,向工程老板强要“好处费”,肆意侵占集体资金,把手中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既触碰纪法红线,更啃食群众获得感,其行为令人不齿、影响极为恶劣。这一案例深刻警示,部分村级“一把手”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农村“三资”监管存在短板,仍是基层治理的薄弱环节。我们查处此案,既是以“零容忍”态度斩断伸向群众利益的“黑手”,更意在以案为鉴、纠建并举——通过紧盯村级小微工程实施、集体“三资”管理、惠农惠民补贴发放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督,推进清廉村居建设、规范“小微权力”运行,就是要把监督嵌入基层治理各环节,从源头上遏制“蝇贪蚁腐”,让基层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切实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让清廉正气扎根乡村大地。
法条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2.《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第六条
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侵占、挪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二)截留补贴资金;
(三)其他侵占、挪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