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桃”与“书记报李”
——巫山县肖连术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25年9月30日,巫山县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清廉巫山”通报了该县龙溪镇向狮村原党支部书记肖连术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通报问题
2014年,肖连术在担任向狮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品礼金。2025年,肖连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查处过程
2024年8月,巫山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反映向狮村原党支部书记肖连术涉嫌非法霸占农村风貌改造款项的举报。经核查组调查核实,2014年该村以114户村民名义申获的323.05万元扶贫搬迁资金,已全部用于村容村貌公共建设,所谓“非法霸占”问题不实。
然而,核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收到群众反映——“书记与承包商有利益往来”,这立即引起核查组高度警觉,随即调整调查方向,将重点锁定在肖连术是否存在违纪行为。
核查组立即兵分两路协同发力,一组调取肖连术及其家庭成员多年银行流水,筛查异常交易信息,另一组约谈承包商,核实双方资金往来。前期摸排显示,向狮村风貌改造项目从验收到拨款的各个环节,在推进时间上与承包商的施工进展存在多重巧合。与此同时,肖连术的个人账户也出现了数笔资金存入记录。
在掌握充分背景信息后,核查组决定重点突破承包商,并随即对他进行了谈话。谈话伊始,承包商态度镇定,坚称“都是正常人情往来”。核查组循序渐进,逐一核对项目时间、地点等客观细节,尤其追问“验收前一天见面具体事由”等关键节点。
“请你回忆一下,在项目验收前一天,你与肖连术见面所为何事?当时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面对时间线精确到“小时”的细节盘问,承包商的回应开始变得支吾躲闪。
“这些时间点的重合绝非偶然。”核查组适时亮明掌握的证据,结合政策宣讲,“你要认清问题性质。”在严密逻辑与证据链面前,承包商无法自圆其说,心理防线逐渐瓦解。最终承认:为在项目承接、验收及拨款等方面获取便利,他多次向肖连术赠送钱物,总计5480元,肖连术均予收受。
面对承包商供述,肖连术起初以“人情往来”为托辞,试图将收受行为合理化。“我和承包商都是正常的工作接触和人情走动,我当时没想那么多。”核查组当场出示项目验收单、资金审批表等书证,列出“送礼—项目推进”时间对应表,质问:“为何每次‘人情’都精准卡在项目审批、验收、拨款前夕?这说得通吗?”
面对环环相扣的证据,肖连术承认了全部违纪事实,并上缴违纪所得5480元。
2025年6月,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肖连术党内警告处分。
案件查办后,巫山县纪委监委深化以案促改促治,将该案作为群众身边“微腐败”典型案例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重点剖析肖连术从思想上“放松警惕”到行为上“逐步越线”的蜕变轨迹,教育引导各村(社区)干部以案为鉴、反躬自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同时,督促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等部门,聚焦风貌改造、扶贫搬迁等村级民生工程,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紧盯工程发包、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严肃查处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行为,推动相关部门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机制,切实规范基层“小微权力”运行,筑牢廉洁防线。
执纪者说
巫山县纪委监委第九纪检监察室
村干部作为政策落实的“神经末梢”,其廉洁与否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肖连术案涉案金额虽小,但影响恶劣、教训深刻,其违纪行为嵌入村级工程项目全流程——从承包意向的“透露”,到项目验收的“放行”,再到资金拨付的“落笔”,每个环节都被异化为谋取“好处”的“机会”。这揭示了个别基层干部将公权当作“人情筹码”、把职责服务视为“施舍恩惠”的错误心态,本质是公私界限模糊、法纪意识淡薄,且严重侵蚀了群众获得感、损害公平正义。广大基层党员干部须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始终牢记权力姓“公”不姓“私”,时时严格要求自己,处处检点自己,坚决守牢廉洁纪律“高压线”,做到秉公用权不偏向、为民用权不逾矩,确保基层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以过硬的作风让民生幸福的底色更足、成色更亮。
法条链接
1.2024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2003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