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复查的受理范围及办理程序等要求
(一)申诉复查的受理范围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1.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2.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
3.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4.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5.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申诉复查办理程序及期限
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诉后,应当组织成立核查组,对申诉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根据工作需要,核查组可以调阅相关措施文书等材料,听取申诉人意见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情况说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审批作出决定。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规定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百零九条。
二、复审复核的受理范围及办理程序等要求
(一)复审复核的受理范围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二)复审复核办理程序及期限
复审机关承办部门应当成立工作组,调阅原案卷宗,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承办部门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审批作出复审、复核决定。决定应当送达申请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审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复审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复审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规定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三、国家赔偿的受理范围及办理程序等要求
(一)国家赔偿的受理范围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管护、禁闭措施,或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管护、禁闭措施,但是管护时间、禁闭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2.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3.违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
4.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证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办理程序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机关负责复审复核工作的部门受理。
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规定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