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程序_重庆市纪委监委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区县纪委监委  >  两江新区  >  工作程序
重庆市纪委监委信息公开
工作程序
来源: 时间:2026-04-10 14:34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4.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港新区27号两江新区纪委监委。

来访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港新区27号两江新区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室。

电话: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通过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手机客户端、“码上举报”二维码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审、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复审、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四、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党组织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机关管辖,并进行复议。原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机关已经撤销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纪检机关管辖,并进行复议。

对党组织、党员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程序办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党组织和党员不服纪检机关所作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作出复议决定的纪检机关的上一级纪检机关管辖,并进行复查。

复议、复查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诉人宣布送达。